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德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尚贤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8224号
原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尚贤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惠妍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