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执异40号
本院在办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8)渝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一、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组的中国长寿城项目**号共计17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二、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组证号为**号土地使用权及其6、7、8、9、10号楼共计32182.25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559.17平方米,地下建,地下建筑面积4623方米),以及证号为**号与**号土地之间的《中国长寿城**楼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绘报告》中**楼北侧建筑面积为3190.28平方米的地下室进行评估、拍卖。裁定后,异议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乃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在相关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一年有效期内对评估财产进行拍卖,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违法。至于异议人对案涉拍卖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可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8)渝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一、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组的中国长寿城项目1**号共计17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二、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组证号为**号土地使用权及其6、7、8、9、10号楼共计32182.25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559.17平方米,地下建,地下建筑面积4623方米),以及证号为**号与**号土地之间的《中国长寿城**楼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绘报告》中**楼北侧建筑面积为3190.28平方米的地下室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乃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标的物的评估、拍卖。 另查明: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评估财产所有人(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
驳回异议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邹 翔 审判员 李世平 审判员 谭 平
书记员 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