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俊德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07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俊德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正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谢云峰。
被告:北京乐汇盈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斌。
原告佛山市俊德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汇盈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俊德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俊德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81857.8元,减半收取计409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28.9(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俊德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文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史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