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70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经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55186-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顺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18080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人:中山市港口镇胜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胜隆东路。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根诉被告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根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27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