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901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五峰里8-12门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832568382。
法定代表人:时联合,经理。
被告:时**,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祥公司”)、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与旺祥公司系合作关系,时**系旺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联合的哥哥,时**在该公司任职。***承包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振业里暖气改造工程,系旺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依约定施工完毕后,未得到相应工程款,时**将本该给***的部分工程款领走却未全部给付***。现因二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管辖的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也不是本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不属于不动产范畴。本案争议焦点为普通民事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经常住所地为天津市红桥区,应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是通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案涉工程系大港振业里小区的暖气管道改造,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时**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