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901号
申请人:***,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五峰里8-12门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83256838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300元,原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00元。
保全费54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