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时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审被告: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五峰里8-12门104。
法定代表人:时联合,经理。
上诉人时**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19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时**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公民之间雇工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没有合同约定管辖,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具备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在暖气改造雇工活动中双方也不存在转包现象。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标的及客观事实,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悖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上诉人系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联合的哥哥,其在该公司任职。被上诉人实际施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振业里暖气改造工程,系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给***的。***在振业里小区安装暖气管道,是进行老旧设备的改造,该工程依附于不动产,也是对不动产改造升级。双方形成的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履行地就是该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天津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为雇工纠纷,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看,被上诉人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振业里暖气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因欠付工程款发生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时**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权
审判员卢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