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428执保6号
申请人:福建绿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白莲镇升平村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2U7EN4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3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4867F3D。
法定代表人:罗靖。
申请人福建绿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固鑫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开设的账户3505××××0111内的资金49500元。绿川公司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00001),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川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开设的账户3505××××0111内的资金495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