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048号
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8号三华城2号楼231室。
法定代表人:徐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勇,福建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
法定代表人:钟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系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千谷庄园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卫闽镇槎溪。
法定代表人:杨惠钧,总经理。
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千谷庄园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千谷庄园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千谷庄园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叶鉴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