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民初6042号
原告: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玉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森林河汽车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东胜区松山路**街坊**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鲁克峰。
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受理了原告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森林河汽车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18日,原告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星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伯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