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如钦,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兴国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542340817。
法定代表人:钟建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半山国际(金福花园四期)的房产A3-D08、A3-D09、C14;三期B区车位J189-J198、J201-J204、J209、J210、J222-J229、J237-J250、J260-J272、J306-J308、J329、J331-J362、J365、J367-J373、J379-J381、J384、J391-J41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忠
审 判 员  曾军
审 判 员  罗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