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如钦,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兴国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542340817。
法定代表人:钟建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半山国际(金福花园四期)的房产A3-D08、A3-D09、C14;三期B区车位J189-J198、J201-J204、J209、J210、J222-J229、J237-J250、J260-J272、J306-J308、J329、J331-J362、J365、J367-J373、J379-J380、J391-J412。上述拍卖标的物二拍均流拍。因流拍总价高于申请标的,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将上述流拍物中的兴国县兴国大道269号半山国际(金福花园四期)的房产A3-D08、A3-D09、C14;三期B区车位J189-J198、J222-J229、J240-J250、J260-J272、J342-J359以二拍流拍价14440560元抵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半山国际(金福花园四期)的房产A3-D08、A3-D09、C14;三期B区车位J189-J198、J222-J229、J240-J250、J260-J272、J342-J359作价144405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待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军
审 判 员  施 赛
审 判 员  谭品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许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