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执3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664761670A。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兴国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542340817。
法定代表人:苏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兴国县兴国大道269号半山国际(金福花园四期)三期B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军
审 判 员  施 赛
审 判 员  谭品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许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