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1162号
原告:***,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女儿):王艳丽,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803××××,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胜,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101号A1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卫,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兴国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术比,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立新、王术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现在安徽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且原告***申请了对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治疗期限不定,本案需要等待原告***符合鉴定条件后才能进行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