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民初3870号
原告:***,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剑,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平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江,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卫,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兴,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国县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明,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县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县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兴国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县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赖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