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1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润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润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1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8983.5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润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裁决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的纷争已达成和解,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润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898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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