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6041号
原告:湖南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七里营诚兴园3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冰寒,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鹏,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西能旅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
被告:浙江海岛世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社区村峧头六横路32弄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亮。
原告湖南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西能旅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岛世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湖南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