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合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14号楼921室。
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青,上海段和段(***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亭,上海段和段(***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7层13-1室。
法定代表人:范雄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创合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合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创合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建 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