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彬、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2499号 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商住小区领世华府综合写字楼16层办公室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彬与被执行人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767.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3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中雄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