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民初1581号
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二凤南路109-67号凯悦大厦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6W183C。
负责人:许广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系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社区环城东路桑园路段6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MA4X95J832。
法定代表人:苏浩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507号(江湾丽城)3幢2-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MA3811BF09。
负责人:周群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文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