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亿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5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亿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赤滘南昌路65号2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乐华街27号5栋127。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社区环城东路桑园路段6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形。 关于广东亿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3民初20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5296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09985.06元,其中转执行费60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403935.06元(优先退付诉讼费)。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3执5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