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2104号
原告: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桑园社区环城东路桑园路段6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95J832。
法定代表人:**形,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芩**,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艾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