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西村***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生,维吾尔族,住渑池县。
上诉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8)豫122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上诉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超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