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银棕榈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威,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妙,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三亚分行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云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