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221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生,维吾尔族,住渑池县。
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西村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2998438Q,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金30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在渑池县小阳河防渗施工项目施工中,租用原告挖掘机。2017年9月30日经结算,被告累计租赁用五十零半天,每天租金一千元,共欠原告租金50500元。之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支付了2万元,剩余租金30500元至今未付。为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由第三人**进、**承包施工,该项目所需人工、机械均由第三人自行负责,与答辩人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租金。
根据原告、被告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原名称为上海果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变更名称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承接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小阳河赤泥库铺设膜工程时,在渑池成立了项目部负责施工,**进为该项目部经理。施工过程中,该项目部租用原告***挖土机,欠租金用50500元。2017年9月30日,被告项目部给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之后,**进支付原告2万元,尚欠30500元支付。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法律规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欠原告***租金,有该项目部出具的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据,现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租金与其无关及要求追加**进、**为被告参加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与**进、**之间若有纠纷,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0500元。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兼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