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4328号
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西村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2998438Q。
法定代表人:周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泯酿,系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艳,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9元,减半收取6939.5元,由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洪斌
人民陪审员 喻 娅
人民陪审员 邹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