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03民初1219号
申请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城镇洪西村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2998438Q。
法定代表人:周锦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春燕,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瑞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三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果瑞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7282.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王卫兵(男,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高家岭镇芦埠组40号)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城区西山路清庐小区3栋301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果瑞公司在该案中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村支付工程款1057282.50元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债权实现,担保人王卫兵提供名下房屋作为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三建公司名下价值1057282.50元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57282.50元人民币的财产;
二、查封王卫兵名下位于西省景德镇城区西山路清庐小区3栋301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晓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