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28号 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西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果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4,5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向原告支付以21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中国铁建公司对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签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11-SHB-2019-引绰济辽-0-0010)(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提供固定规格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合同总价暂定为450,000元;同时,双方还对于运输方式、验收方式、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已于2019年8月向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供应及安装设备,但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并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核算,截止2022年7月21日,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仅支付货款235,500元,尚欠货款214,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被告中国铁建公司作为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中铁十八局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于管辖有协议的,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从其约定。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中铁十八局签订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第十三条载明“本合同签约地点:重庆市北碚区”,因此,当事人合意以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