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87号
申请人:四川今信有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1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21栋房屋第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9F4WB2K。
法定代表人:黄盛国。
被申请人:四川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2幢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RD5K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今信有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58259元范围采取保全措施。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25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03元,由申请人四川今信有石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