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473号之一
原告:四川双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海科路东段**附********。
法定代表人:程亚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合志合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西顺城街****v>
法定代表人:李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珠,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双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志合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双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双成电力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双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67元,由原告四川双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