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68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票市台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镇河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与被告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