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68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票市台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镇河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与被告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