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679号
申请人: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票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朝阳新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465,382.7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65,382.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