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3528号
申请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95279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南区建筑工务中心、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