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3528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95279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鲁0202民初35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自行提供担保。后本院实际对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