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青岛致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1151号 申请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95279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绪,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致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淄路50号2号楼2**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0831423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致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致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分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致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