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青岛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17号-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95279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字(2019)第194号裁决书﹞,首执案号(2021)鲁0281执1672号,现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978019.3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案款820194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1149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281执恢23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