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878号之一 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9527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上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9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00元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利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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