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青岛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17号-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95279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兴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字(2019)第194号裁决书﹞,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房产进行查询,仅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胶州市处,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被执行人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