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813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东双沟镇工业集中区58号,现厂址为洪泽区东双沟镇巢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住淮安市,户籍地址:洪泽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836706元,2020年6月2日还款370000元,2020年6月10日还款250000元,余款216706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还清。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措施、不纳入失信、限高等,厂房及车辆暂不解除查封;如被执行人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标的申请恢复执行。三、如被执行人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罚款等措施。四、案件执行费10767元,由被执行人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13执54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自协议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贺志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