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13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俊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5857.33元及利息(以165857.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淮安市润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79元,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7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因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2月21日本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报公安机关查控。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已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属轮候冻结,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4、2019年10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居委会,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
5、2020年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具体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165857.3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志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水
书记员谢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