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审973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嘉慧,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鸿泰标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墩横路10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成。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7〕100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责令停止被执行人广告标识牌制造项目生产。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云环保监〔2017〕100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被执行人广告标识牌制造项目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珺
审判员 章晓玲
审判员 蔡惠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