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3733号
原告: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108号家家美辅材街一层A1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一期综合体ONE城(2)1-15。
法定代表人:冯坤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0元,减半收取计9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4260元,由原告湖南熙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湘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