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1916号
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住所:**市普润镇印坝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68997660X。
投资人:陈显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0号附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5TA5X5。
法定代表人:苏陶。
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220000元为限。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以投资人陈显奎所有的车一辆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220000元为限;
二、对财产担保人陈显奎所有的车一辆予以查封,金额以220000元为限,时间以1年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