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隆昌市晟丰建材厂与被告四川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1916号

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住所:**市普润镇印坝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68997660X。

投资人:陈显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0号附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5TA5X5。

法定代表人:苏陶。

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220000元为限。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以投资人陈显奎所有的车一辆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220000元为限;

二、对财产担保人陈显奎所有的车一辆予以查封,金额以220000元为限,时间以1年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