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隆昌市晟丰建材厂诉被告四川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1916号之一

原告:**市晟丰建材厂,住所:**市普润镇印坝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68997660X。

投资人:陈显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0号附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5TA5X5。

法定代表人:苏陶。

原告**市晟丰建材厂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市晟丰建材厂于2021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晟丰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晟丰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保全费1620,合计3852元,由原告**市晟丰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李亚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