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1916号之一
原告:**市晟丰建材厂,住所:**市普润镇印坝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68997660X。
投资人:陈显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0号附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5TA5X5。
法定代表人:苏陶。
原告**市晟丰建材厂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市晟丰建材厂于2021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晟丰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晟丰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保全费1620,合计3852元,由原告**市晟丰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李亚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