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19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住所:**市普润镇印坝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68997660X。
投资人:陈显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0号附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5TA5X5。
法定代表人:苏陶。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川1028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财产担保人陈显奎所有的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以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拖欠混凝土款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晟丰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二、解除对财产担保人陈显奎所有的车一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