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884号 原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长沙市雨花区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安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52号众一国际2**24020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安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安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安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