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烨辉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7102号之一
申请人: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火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WR711K。
法定代表人:胡广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张娟,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杜集街道朱张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UPI031。
法定代表人:胡宗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淮北市鑫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71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