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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卫东、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912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泰州市圆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XTWQBXM,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88号-24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江,海陵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5431119J,住所地兴化市缸顾乡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竹春。
第三人:杨如春,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追加第三人泰州市圆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杨如春参加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於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