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春生惠竹建材有限公司、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春生惠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郯信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颜广银。
原审被告: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顾竹春。
原审被告:顾竹春。
上诉人江苏春生惠竹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顾竹春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50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春生惠竹建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春生惠竹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春生惠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曹海霞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