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4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5431119J,住所地兴化市缸顾乡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圆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XTWQBXM,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88号-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泰州市。
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圆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0元,由上诉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